因公司更名引发的合同纠纷,如何处置?
案情回顾
A房屋经纪公司成立后,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于2020年9月更名为B公司。2021年,唐某因购房需要联系了B公司,在B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唐某与刘某达成房屋买卖合意。唐某、刘某、B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和《佣金确认单》,约定居间费为1.2万元。合同中,B公司使用了A公司的名称并加盖A公司的公章。后唐某发现合同中盖章的A公司并不存在而心生疑虑,遂自行找刘某要回了定金,并拒绝支付居间费。B公司为主张居间费将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变更前的公司名签订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公司名称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变更,其法律人格并未发生实质改变,使用更名前的名称和公章签约并不能否认B公司为刘某、唐某提供居间服务的事实。本案中,居间方B公司已经为唐某提供了居间服务,并促成了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被告唐某理应支付相应居间服务费,但鉴于B公司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时仍使用更名前的名称及公章存在履行瑕疵,且协助买卖双方在不动产交易中心进行网络签约、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部分居间义务尚未真正履行,综合考虑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及B公司的参与度等因素,判决唐某向B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6000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唐某积极向B公司支付了居间费。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日常生活中,对于变更名称的公司,建议加强印章管理,更名后回收或处理所有原来名称印章,及时更新业务合同等合同版本,避免出现使用公司更名前的公章签订合同等不规范操作而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来源:固镇县法院
编辑:张愉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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